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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新版《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再次受到关注,那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怎么操作?
在永久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不能随意变动的同时,《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取了更灵活的办法。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这样操作。
1、入市主体
除传统村委会外,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村民议事会主导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成为入市主体。
2、入市途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有3种途径,即就地入市、调整入市和“城中村”整治入市。从目前情况看,就地入市约占95%,调整入市约占4%,“城中村”整治入市约占1%。
3、入市规划用途
从目前入市用途情况看,规划工矿仓储用地约占95%,商服用地约占3%,住宅用地约占1%,公共管理用地约占0.6%,其他用地约占0.4%。
4、入市方式
从目前入市宗地情况看,租赁约占86%,出让约占13%,作价出资入股约占1%。在竞价方式中,协议约占93%,挂牌约占4%,拍卖约占3%。
5、收益分配
可以在综合土地等级(区位因素)、土地用途、入市交易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的使用管理办法,可以按增值收益作为调节金征收的基数,增值收益按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净收益,也可以按成交总价款作为调节金征收基础。二是规范入市收益集体内部分配使用管理。